2024年7月8日,湖北省宜昌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某工程機械公司開展計劃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氣瓶庫房內存放有丙烷氣瓶,供氣管線處連接有2瓶丙烷氣體,固定式可燃氣體報警器未通電開啟。經查,該公司因節日放假,放假前對生產車間整體斷電,固定式可燃氣體報警器也被一同斷電,但節后開工時未開啟固定式可燃氣體報警器。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鑒于指出問題后,其立即整改的情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四項的規定,決定給予該公司人民幣壹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可燃氣體爆炸事故頻繁發生,嚴重危及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為了預防事故發生,國家對可燃氣體的使用有強制規定。《建筑防火通用規范》(GB55037-2022)第8.3.3條明確,建筑物內可能散發可燃氣體、可燃蒸氣的場所應設置可燃氣體探測報警裝置,可燃氣體報警裝置應靈敏、可靠。
在安全生產的關鍵環節中,可燃氣體報警器無疑是一道重要的防線。然而,部分生產經營單位卻在不經意間將這道防線弱化,如安裝后因自行斷電且未及時恢復供電,導致可燃氣體報警器失去效用,這無疑是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埋下了一顆隨時可能引爆的“zha彈",其潛在風險不言而喻。
安全設備是生產經營過程中的守護者,對于可燃氣體報警器以及各類安全設備,生產經營單位肩負著不可推卸的責任。經常性的維護能及時發現設備的細微故障,保養可延長設備壽命并確保其靈敏性,定期檢測則是對設備性能的精準把控。這一系列舉措絕非可有可無,而是保障生產安全的必要手段。只有確保安全設備始終處于良好的運行狀態,才能在關鍵時刻發揮作用,避免因小失大,防止安全事故的發生,為企業的穩定發展和員工的生命安全提供堅實保障,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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